通常,当一家公司由于公司领导层的一些决定使公司陷入困境时,股东和其他相关人员可能会指控董事存在不当行为或违反了其职责或义务。然而,导致公司陷入糟糕情况的决定并不总是等同于不当行为。当董事诚实、谨慎并有理由相信他们的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时,“商业判断法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可以使他们不必对其行为对公司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商业判断法则是麻省乃至美国长久以来实行的一项法律。其目的是保护商业决策者的合法正当的权益,并尽量避免干扰企业董事做出的为公司最大利益的决定。《马萨诸塞州商业公司法》(“Massachusetts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规定了公司董事应尽的义务。该法案第 8.30 条规定,董事必须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包括:真诚、考虑到处于类似处境的人会如何合理的进行选择、并以其合理认为的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来进行抉择。同时,董事还对公司有忠诚义务,即要求董事将公司的利益置于任何个人利益之上,这意味着其需要诚实行事,避免利益冲突,以及不将商业机会转移给自己或第三方。只要董事遵守这些职责,他们便不应对其作为董事所采取的任何决定决策承担责任。而这就是商业判断法则的本质。
一般来讲,关于董事的一些决定是否适用于商业判断法则,取决于该决定的“合理性”。根据法案,董事不应该被认为具有“某些特别的专业知识”,而是应当根据“常识、实践经验、和知情情况”来判断。这意味着,董事应尽的义务包括在做出决定或采取行动之前至少进行一些基本的尽职调查。判例法中指出,董事应该在对问题采取行动之前,采取措施以了解背景事实和情况。在Shade v. Athena Equip. & Supply, Mass. App. Div. 68 (2010)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董事大量的控制着其公司,将其控制下的公司资金混合在一起,并优先考虑自身个人的债务和义务以使自己受益。因此,被告的情况不在商业判断法则的保护范围之内。
当然,还有些特殊情况。在 In re Dehon, Inc., Bkrtcy. Case No. 02-41045-HJB, Jointly Administered, Adversary Proceeding No. 03-4028, D. Mass (2003) 一案中,法院认为“商业判断法则”不适用于当公司董事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或濒临破产时分配非法分红的情况,即使他们可能真诚地认为这种分配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相反,当公司没有资不抵债并且也不会因分红而资不抵债时,“商业判断法则“则适用于保护董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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