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8月中一个炎热的夏天,我接到了一通来自某加州通信公司总裁的求助电话。这家公司在波士顿的一个高级初审法院被作为被告指控。此客户从未听说过原告或者在原告的行业里有过经营,它也从未与原告有过任何生意往来或签署过此合同。原告要求客户赔偿50万美元的损失。这是很明显的合同欺诈。出于谨慎,客户立刻向管辖其行业的联邦机构递交了关于身份盗用的投诉。
原告似乎是一家有波士顿办事处的大型离岸公司,并由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代理。客户向原告律师表示,合同上他的签名是伪造的,而且他从未在该合同中使用过电子签名中的电子邮件地址。原告律师让客户提供证据支持此说法,并与客户说明“不用担心在规定时间里答复此诉状。”
在马萨诸塞州,被告需在诉状送达的21天内进行答复,否则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而被告便会失去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而败诉。此案中,出于对原告律师的信任,客户并没有对诉状进行答复,而是继续尝试说服原告撤诉。大概三个月之后,原告律师在没有告知法院任何有关她对客户的建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交了作出缺席判决的动议。于是客户吓坏了,希望能得到我们专业的法律帮助。
客户被起诉的合同中包含一份Abode电子签名的报告。此合同的结构与内容看上去十分草率。首先整体格式非常奇怪:它不是传统的由Word转换的PDF文件,反而看上去有些部分是剪切、复制并拼在一起的。其次,整个合同中文字的字体、样式和大小都有着非常大的差异。更不用说客户从未使用过合同上显示的电子邮件地址,而且合同上所声称的签名也与他的真实签名完全不同。
我们的当务之急是防止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我们立刻对诉状提交了一份答复,并成功避免了缺席判决。这整个案件都是一个骗局,所以这个诉讼从一开始就没有理由被提交到法院。我们下一步是对原告进行说服或施压,以达到让他们主动撤诉的目的。这是结束此案件成本最低的方法,否则我们只能向法院提交动议驳回诉讼,而这将会花去我们大量的精力与客户更多的成本。
另一方面,我们对原告律师的恶意行为深感不满。她误导客户认为不及时答复诉状没有任何后果。但是事实上,我们客户不应该依赖对方律师的恶意建议。如果客户早些聘请自己的律师,就不会导致原告要求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的后果了。原告律师代表另一方,也理应为她的客户的最大利益为重。不过我们格外关注的是,为什么她没有认识到合同中如此明显的问题,还是说她选择视而不见?无论是哪种情况,我们都认为这是不称职的法律代理。或者从更严重的程度上,因为她对看上去违法的行为表现出了严重的疏忽,所以这是违反了律师的职业守则的行为。
我们与原告律师交谈要求撤诉。我们提供了一份完整的理由清单来支持我们的立场。我们的客户愿意证明其从未涉及过任何合同中所述的业务类型。看到原告律师表现出的傲慢与轻蔑的态度,我们也尝试着把她的注意力导向到伦理和职业道德标准。她不断要求客户提供其曾向政府机构递交关于身份盗用的投诉的证明。她认为这次投诉是我们对被错误指控的最好辩护,而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她不让客户离开的借口。
与此同时,我们咨询了一家文件检验公司(https://dataminediscovery.com/),而这家公司的专业指点,也成了我们对原告“致命打击”的强有力的武器。我们从原告处取得了电子签名合同的原件。经过进一步检查,检验专家认为客户的签名是扫描到合同上的复印件,而不是通过AdobeSign签署的电子签名。检验专家接下来建议我们要求访问此虚假合同的AdobeSign交易审计报告,而只有原告才能对这份报告的访问进行授权。检验专家说,如果合同不是通过AdobeSign签署的,则原告将无法提供此报告。正如所料,在原告律师一周没有回复我们的要求之后,我们紧接着就收到了撤诉通知。
从诉状送达的那天算起,我们的客户的艰难历程持续了将近七个月。我们律所用了两个月的时间最终为客户争取到了正义。被人以欺诈的方式指控是非常不愉快的,所以需要明白什么是正确的法律武器,以及如何使用它们来保护自己才是替自己解脱错误罪名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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