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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麻省上级法院动议判决中窥见“欺诈法规”(Statute of Frauds)的重要性

口头协议是否和书面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违反了口头协议,协议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协议?“欺诈法规”(Statute of Frauds)是管辖这个法律问题的主要法理。


2021年3月19日,麻省上级法院对纽约一蔬菜杂货供应商状告麻州一华人杂货公司及公司总裁Z 先生一案作出一个重要的动议判决。法院驳回原告对Z先生的所有指控,并且撤销Z先生作为本案被告。法院的理由是,双方的约定没有符合“欺诈法规”(Statute of Frauds)的要求。


这次纠纷始于2019年,原告指控被告公司违反合同,拖欠16万杂货购买款项以及12万借贷款项。同时,原告对被告公司的总裁Z先生个人提出诉讼,声称他由于口头保证了会支付上述款项,因此同样违反合约。


本律所受Z先生个人委托,为其进行辩护。本律所认为1)由于被告公司的性质是一个corporation,其总裁Z先生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个人责任;2)由于“担保合同”(Surety Contract)受“欺诈法规”的限制,一般必须要落实在书面上(有个别例外),而原告无法提供任何的书面证明,所以原告的指控并不符合“欺诈法规”的规定。因此,本律所认为原告对Z先生个人的指控并无法律依据,遂向法院发起驳回对Z先生所有指控撤销Z先生为被告的动议。


在判决书中,法官提到本案的核心在于原告和被告Z先生之间究竟是否存在契约关系。法院同意了本律所的论点,认为由于签订合同的是双方公司,因此Z先生个人并不对此契约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法院同样认可本律所关于“欺诈法规”的论点,表示即便原告认定Z先生的口头保证属于“担保合同”,由于此合同没有落实到书面形式,因此不符合“欺诈法规”的规定,以至于不具备有效性。除此之外,法院强调了“欺诈法规”的严格性,认为如果Z先生这种情况的口头保证都具备有效性,那任何原告都将能够轻易的规避“欺诈法规”的规定,如此一来,“欺诈法规”将不再有存在的价值。


“欺诈法规”是美国合同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理论。在美国,由于口头协议通常也被认可为有效合同,因此出台了“欺诈法规”来防止过多的纠纷。“欺诈法规”规定,针对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双方的合约必须落实在书面上才具备有效性,比如婚姻、地产交易、超过500美元的货品交易等等。而上述案件中涉及到的“担保合同”,就属于“欺诈法规”的管辖范围。麻省法律规定:“不得因被告承诺替他人偿还债务而对其提起诉讼,除非该承诺或其某些备忘录或便笺是书面的,并由被告当事方或其代理人签署。” 因此,Z先生的口头保证并不是一个有效“担保合同”,而法院也以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指控。


最后,我们给大家的忠告是,您在日后商谈合约之时,切记慎重考虑所谈合同是否受“欺诈法规”的限制,了解合同是否必须为书面形式才可具备有效性,不要过度依赖口头上的协议。同样,也希望各位如若遇见口头协议上的纠纷,可以以上述案件作为参考,判断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自己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在需要的时候请各位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以避免未来的纠纷,并确保自身的商业或个人利益不受损害。


作者:承韵 (Attorney Yun Cheng)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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