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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州雇员病假新法案 (“Massachusetts Paid Sick Leave Law")

Updated: Feb 12

自2015年7月1日起,所有马萨诸塞州的雇主必须允许其雇员请每年四十(40)小时的病假。雇员的定义包含全职,兼职以及临时雇员。雇 员可以使用以下理由申请使用病假时间:为看护孩童、配偶或父母;为自己的身体或精神状况;为医生预约;或是为解决家庭暴力或纠纷问题。


每工作三十(30)小时,一位雇员有权得到一(1)小时的病假时间,直到累积至一年四十(40)小时的限制。在这个法案的限制下,虽然得 到的病假时间可以 转至另一年使用,雇员在一年内使用的病假时间仍然不能超过四十(40)小时。如果任意雇主雇佣了十一(11)或更多位雇员,工资在雇员病 假期间照常支付。 如果雇主雇佣了十一(11)位以下员工,雇主必须允许雇员使用病假时间,工资不必(仍然可以)在雇员病假期间照常支付。在计算雇员数量 时,必须包括全职, 兼职以及临时员工。


任意雇主有权要求雇员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以验证其雇员并非伪造其病情。解雇某一雇员时,该雇员不被允许以未使用完病假时间为理由索取 该段时间应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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