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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真实性成为争议:AI时代,美国证据法面临的新挑战

过去,在法庭上,一张照片、一段录音或者一段视频,往往具有天然的说服力。相比证人可能存在的记忆偏差或陈述矛盾,人们更容易相信"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内容。但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的快速发展,这种长期以来的直觉正在受到挑战。


不久前,加利福尼亚州一起案件Mendones v. Cushman & Wakefield, Inc.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多段视频及多张图片作为证据。然而,在审查过程中,法院注意到视频中人物缺乏面部表情、嘴唇动作与语音不同步、画面呈循环播放等异常特征,与真实拍摄的视频存在明显差异。


法院因此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产生质疑,认定相关视频为AI生成的Deepfake,并最终作出终结性制裁(terminating sanction),直接驳回了原告的整个案件。这一案件虽然并未就人工智能生成证据建立新的法律规则,却反映出一个越来越现实的问题:当AI已经能够生成足以以假乱真的视频和音频时,法院究竟应当如何判断一份证据是否真实?


这个问题,正在成为美国证据法所面对的新挑战。


美国证据法相信的,从来不是证据本身,而是真实性的证明


很多人认为,只要一方能够向法院提交一张照片、一段录音或者一份电子文件,这些材料自然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事实上,美国证据法从来没有这样规定。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901条(Rule 901),任何证据在进入法庭之前,都必须首先完成Authentication(证据认证)。简单来说,提出证据的一方需要提供足够的基础,使法院相信,该证据"就是其所声称的东西"。


因此,在传统诉讼中,法院真正关注的并不是证据"看起来像不像真的",而是证据形成和保存的过程。例如,照片可以由拍摄者证明拍摄经过;录音可以通过录制过程、设备情况以及声音辨认完成认证;电子邮件则可以结合服务器记录、发送信息、元数据(metadata)等方式证明来源和完整性。


换句话说,美国证据法相信的,从来不是证据本身,而是支撑证据真实性的整个形成过程。这一套规则在过去几十年基本能够满足电子证据发展的需要,但AI的出现,开始让这一体系面临新的压力。


AI带来的真正挑战,不是假证据,而是真假越来越难区分


如果说前述案件反映的是法院如何面对一份疑似AI生成的视频,那么最近美国法院出现的另一类案件,则展示了AI带来的另一种挑战。


在 Burnley v. Valentin 一案中,一方提交了一段录音作为证据,而另一方并没有简单否认录音内容,而是进一步主张:这段录音可能是AI合成的声音。这一抗辩方式,几年前几乎难以想象,如今却开始真实出现在诉讼中。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没有因为存在Deepfake的可能,就直接排除该录音;也没有因为AI技术越来越成熟,就否定传统证据规则。相反,法院仍然回到了最基本的问题:这份录音是如何形成的?是否保留了原始文件?是否具有完整的保管链(chain of custody)?是否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其真实性?


经过对录音来源、保存方式及相关证据的综合审查后,法院最终认为,该录音已经满足Rule 901关于真实性认证的要求,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两个案件恰好反映了AI时代证据法面临的两个不同方向。一方面,法院需要识别越来越逼真的AI生成内容,避免虚假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实形成的证据,也可能因为AI技术的发展而被当事人简单地质疑为"Deepfake"。


因此,AI带来的挑战,并不仅仅是假证据越来越容易制造,更重要的是,真实性本身开始成为诉讼中的争议对象。


美国法院正在探索新的应对方式


目前,美国尚未针对AI生成证据建立一套统一、成熟的证据规则。总体来看,美国法院目前仍然主要依赖现有的《联邦证据规则》,尤其是Rule 901关于真实性认证的规定,以及Rule 702关于专家证据的规定,对AI相关证据进行个案审查。与此同时,美国司法界已经开始讨论,现有规则是否足以应对生成式AI所带来的新问题。


一种可能的发展方向,是适当提高涉及AI争议证据的认证标准。当一方能够提出合理依据证明某项证据存在AI生成或篡改可能时,法院可能要求提出证据的一方提供更加完整的真实性证明,例如原始文件、元数据、设备记录、系统日志以及完整的证据保管链条。


另一种值得关注的发展方向,则是数字取证(digital forensics)和专家意见的重要性不断提升。未来,对于复杂的视频、音频或其他数字证据,法院可能越来越依赖数字取证专家分析文件是否经过编辑、压缩或AI处理,而不是仅凭肉眼判断其真实性。


除此之外,美国证据法学界和规则制定机构近年来也持续讨论是否有必要对现有证据规则进行调整,以回应Deepfake和生成式AI带来的新风险。例如,有学者提出,应当建立更加明确的机器生成证据认证标准,甚至讨论增设专门针对AI生成证据可靠性的规则。不过,这些讨论目前仍处于不断发展阶段,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实践。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一段时间,美国法院仍将更多依赖既有证据规则,通过个案不断积累经验,而不是立即建立一套全新的AI证据制度。


结语


技术的发展,总是在不断改变法律所面对的问题。


几十年前,美国证据法主要解决的是照片是否经过剪辑、录音是否经过拼接、电子邮件是否真实发送;今天,法院开始面对的是另一种更复杂的挑战——视频可能是真人不存在、声音可能从未说过、画面可能完全由算法生成。


AI并没有改变证据法追求真实的目标,但它正在改变法院证明真实的方法。


对于律师而言,未来诉讼中的重点或许不再只是寻找证据,而是证明证据为何值得相信;对于企业而言,原始文件、元数据、系统日志以及完整的证据保存流程,也将越来越成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过去,法院更多是在判断证据是否真实;而在AI时代,法院首先需要回答的,也许将是另一个更基础的问题——什么才足以证明一份证据是真实的。

 

参考文献

1.        Mendones v. Cushman & Wakefield, Inc., 2025 Cal. Super. LEXIS 57811 (2025)

2.        Burnley v. Valentin, 2026 U.S. Dist. LEXIS 57133 (2026).

3.        Quinn Emanuel Urquhart & Sullivan LLP, Adapting the Rules of Evidence for the Age of AI (2025).

4.        Reuters, Daubert in the digital age: Proposed Fed. R. Evid. 707 (June 2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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