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解决我们经常从客户那里收到的询问: 他们打算使用中间人或充当中间人来为公司筹资或辅助融资交易活动。基于法院的裁决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以及采取的执法行动,本文分析了为中间人( Finder )设定的指标——究竟是否可以豁免作为证券交易法规定下经纪人和交易商(brokder-dealer )的注册要求,以及使用 中间人和作为中间人所存在的相关风险。
对于刚刚成立、需要资金的公司来说,寻找潜在投资者往往十分耗时且困难。对他们来说,使用“中间人”, 即让中间人来寻找、介绍和识别潜在投资者, 并且从中辅助来完成融资活动, 是可取的。但是,对于那些希望使用中间人或作为中间人来提供服务的公司和个人来说,他们应该意识到风险的存在, 尤其是违反证券法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的法律风险。
1934 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第 15(b) 节将经纪人定义为“任何从事为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并且严格要求经纪人和交易商必须在联邦和/或州主管部门内注册。联邦证券法没有对“中间人”的正式定义,在确定一个中间人的行为是否越界进入经纪人和交易人领域时,法院裁定的时候将应用多种因素来做测试和分析。当以下六种行为出现的时候,法院将倾向于认定此中间人实际上从事了经纪人-交易商的活动:
经纪人-交易商(broker-dealer)指标:
· 积极主动招揽或招募投资者;
· 参与发行人与投资者的谈判;
· 就投资的优点或对其优点的意见向投资者提供建议;
· 处理客户资金和证券;
· 有销售其他证券的历史;和
· 收取佣金、基于交易的补偿或与购买或出售证券有关的工资以外的付款——这一点是认定为经纪人-交易商的一个关键因素
条例规定:
有一些引人注目的SEC 的执法行动信函作为先例, 说明了 SEC 在明确当事人到底是作为“中间人”还是“经纪人-交易商”的状态上的立场:
· SEC从属人员在 1991 年的不采取行动决定书中表示,不会根据《交易法》第 15(a) 条向 SEC 建议对当事人Paul Anka采取执法行动,他的作为仅限于:
o 与发行人订立协议,向发行人提供他有理由相信是合格投资者并与他有业务或个人关系的潜在投资者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清单;
o 与发行人的潜在投资者没有进一步联系;和
o 收到了中间人的费, 此费用不同于分红或佣金。 参见 Paul Anka,SEC 工作人员不采取行动的决定书,1991 年 7 月 24 日发布。
o 工作人员在回复中指出,当事人Anka没有参与以下活动 : (i) 招揽潜在投资者或与他们就拟议投资进行任何接触; (ii) 参与任何广告、代言或一般招揽; (iii) 参与任何销售材料的准备;(iv) 对销售进行任何独立分析; (v) 从事任何“尽职调查”活动; (vi) 协助或为此类购买提供资金; (vii) 就投资的财务可行性估值提供建议; (viii) 处理与投资有关的任何资金或证券。从这种意义上来讲, 他的状态更倾向于“中间人”而非“经纪人-交易商”。
· 在 2010年, SEC拒绝就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行为发布“不采取行动”决定书。 在该案件中, 律师事务所拟将一个有意向的投资人介绍给正待通过出售公司股权来筹集款项的公司, 以换取这笔投资资金的一部分作为介绍费用。SEC认为这种行为非“中间人”, 而更倾向于“经纪人-交易商”。请见Brumberg, Mackey & Wall, P.L.C., SEC Staff No-Action Letter, 2010年5月17日发布。
法律后果及风险:
当中间人被视为未经注册而从事了经纪人-交易商领域的活动时, 作为发行人的公司并不是唯一面临风险的一方,作为“中间人”的个人或实体本身也面临风险。最常见的制裁是来自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临时或永久禁令,禁止其参与证券股权买卖。其他制裁包括追缴资金和民事处罚。
为避免被视为未注册的经纪自营商,中间人应避免从事以下活动:
1. 就投资或交易的价值向投资者提供建议,中间人不应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的详细信息;
2. 参与起草认购文件或发行材料或证券宣传;
3. 投资/交易的谈判;
4. 获得基于交易的补偿(佣金);及
5. 定期参与证券的发售或出售。
最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新的和有限的有条件豁免,以免除一些协助小企业筹集资金的发现者,使其免于注册为经纪交易商的要求[1]。 仅限于自然人发现者将合格投资者介绍给与私募证券相关的非上市公司,如果获得通过,拟议的豁免将为从事发行人发现者活动的人提供实质性的救济和法律确定性。
请注意,本文仅供参考,不提供法律建议。查看文章不会在您和公司之间形成律师-客户关系。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或具体的问题,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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