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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许可人(FRANCHISOR)分类特许经营被许可人(FRANCHISEE)为员工(EMPLOYEE)还是独立合同工(INDEPENDENT CONTRACOTR)的法律问题

麻州最高法院将很快在麻州做出关于特许经营许可人(FRANCHISOR)对被许可人(FRANCHISEE)认定为与员工还是独立合同工的问题做出判决。原告特许经营被许可人Patel及合伙人状告被告7-Eleven 特许经营许可人,主张原告不应该被7-Eleven界定为独立合同工,而应该是雇员。作为雇员,他们不应该被要求支付工资外的商业开销及巨额许可代理费。如果法院支持7-Eleven这样的特许经营许可人雇主称他们的雇员为特许经营被许可人,则为逃避麻州的工资和工时法律开辟了新的途径。零工经济就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如Uber和Lyft的前身SuperShuttle就曾认定他们的司机是特许经营被许可人。如果麻州最高院开了这道门,其他行业也会迅速效仿。


被告7-Eleven则与原告观点截然相反。他们认为原告是特许经营被许可人,除了拥有商业利益和重要房地产权益外,经营着百万计的生意和拥有大量员工,以及每年产生几十万元的收入。原告意图改变自己经营业主身份为雇员,以挽回他们在经营中百万元的损失。


对同样此案,麻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Gorton认为在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制定的特许经营权规则和独立合同工法律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他在2020年9月10日撰写的意见中,认为按照特许经营权规则标准认定的特许经营被许可人不可能是雇员,这会威胁到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而GORTON法官所在的上诉法院,美国第一上诉巡回法院,则认为这个判决没有触及一个问题,即,对于“麻州独立合同工法律”的界定法规与特许经营规则适用之间的关系问题。


麻州独立合同工法律规定(MGLC 149, 148(B)),任何为雇主提供服务的人都自动被归类为雇员,除非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被界定为独立合同工。(1)其提供服务的人在服务过程中不受雇主控制和指导,(2)其提供的服务不是雇主的主营业务,以及(3)其提供服务的性质可以是自由职业者的业务。

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控制权”,是用来分辨提供服务的人是雇员还是独立合同工的一个主要的标准。通过证明特许经营被许可人不受控于特许经营许可人的服务,来说明特许经营许可人满足了特许经营权规则的要求,即特许经营权人在经营管理模式中施加了重要的控制权,是比较困难的主张。


但是本案的原告坚持认为特许经营规则与麻州独立合同工法律规定没有根本冲突,因为特许经营法只是强制性的特许经营许可人对特许经营被许可人进行商业信息的披露(DISCLOURE),并没有实质性地对双方的关系进行定义和管辖。原告进一步认为,被告7-ELEVEN可以同时简单地遵守和执行这两项法律,但他们却人为制造了矛盾,以逃脱麻州工资和工时法。


Gorton法官的判决很大程度依赖于麻州最高法院2015年的关于独立合同工法律和房地产行业的关系,但这本案指明BROKER代理人对AGENT经纪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并不适用本案。相反对被告7-ELEVEN来说,Gorton法官得出了一个准确且必要的结论,特许经营许可人对特许经营被许可人实施的重大的“控制”,才是特许经营的精粹,它的目的是保证消费者对同一家服务商的服务质量和形式的期望以及商业的一致性。


GROTON法院的这一观点在商界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包括美国商会,金融服务协会,麻州零售商协会国际特许加盟协会和Dunkin’品牌。金融服务协会法律顾问认为,特许经营权规则不是为了工人分级而行使控制权的问题,在麻州和美国联邦法律中,认可独立财务顾(FIANCIAL ADVISOR)为独立合同工的做法由来已久。


我们拭目以待麻州最高法院的对此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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