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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随意决定员工是“独立合同工”还是“雇员”吗?("Independent Contractor"vs. "Employee")

我经常听到一些雇主说,我们公司要雇人了,雇佣独立合同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就可以了,这样比较节省开支,非得要雇佣雇员(employee)不可吗?殊不知,公司雇佣的人到底应该是合同工还是雇员,并不是根据雇主的喜好和经济条件来决定的,而是根据麻州的劳工法来界定的。


雇员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远远大于独立合同工。如果是雇员,公司不仅要为其抵扣联邦税和州税、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必需抵扣的费用,而且还要遵循其他劳工法的规定,比如发放最低工资、在某些情况下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由于怀孕、宗教、肤色、国籍、残疾等原因解雇等。雇员在工作中受雇主控制更多,多数情况下用雇主的资源和设备来完成工作。相比较地讲,合同工和雇主之间没有雇主雇员的关系,而是一种商业合同关系,大部分雇员可以受到保护的权利,合同工是享受不到的。合同工工作受雇主控制较小,发挥自由的空间很大。雇主从经济的角度考虑,无疑是更愿意雇佣合同工。


但是,麻州法律假定所有为雇主工作的人都是“雇员”,除非雇主满足三个条件去反驳这个假设。(1)员工工作自由度非常大,不太受雇主控制,这个控制不单指工作时的实际操作,也包括是否使用雇员的场地、设备和资源,是否自负盈亏等一些列因素。(2)员工做的工作不在雇主主要经营范围之内。比如,公司主要做软件开发,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就是在公司经营范围之内,而公司的会计师就不属于此范围。(3)该员工的工种是传统上视为可以独立执业和操作的专业工作。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那么,雇主才可以把员工归为“独立合同工”。只要一个条件不满足,这个员工还必须是“雇员”。任何一个条件的满足没有一个清晰的界限,完全是视事实来定。在这个法律下,要界定员工为独立合同工非常难,这个法律立法的意图就是不鼓励雇主去雇佣独立合同工。


如果员工被视为归类错误("misclassfication"),麻州对雇主的惩罚是从一万到五万罚款不等,而且公司主要负责人还可能有坐牢2年的风险。这只是州立法律的处罚。联邦劳工法也有自己的处罚规定。同时,员工可以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雇主赔偿由于归类错误拖欠的加班费的差额,一旦员工胜诉,赔偿可以是拖欠工资的三倍加上他花费的律师费。如果一个白领专业员工为雇主工作了三四年,雇主归类错误,他能得到的赔偿还是非常可观的。

麻州律政司最近几年大肆力度打击违反该法律的雇主。员工可以轻易地在独立合同工的税单上关于“您是否觉得自己被错归为独立合同工”的框框里打个勾,这就足够导致国税局(IRS)开始调出雇主了。员工也可以向麻州律政司举报,律政司会对雇主采取调查,如果违规成立,会采取罚款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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